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。
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,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,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,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。
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,搭载学龄前儿童的,应当使用安全座椅。
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:
1、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;
2、醉酒驾驶;
3、牵引、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,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;
4、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;
5、擅自安装、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;
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以警告,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以二十元罚款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:
1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、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、行驶证的;
2、违反信号灯、禁令标志、标线通行的;
3、驾驶加装、改装、拼装的电动自行车;
4、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;
5、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;
6、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;
7、污损、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;
8、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;
9、违反规定载人的。
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车辆。
不闯红灯
不闯禁行
不逆向行驶
不上高架桥
不走机动车道
不走机动车隧道
不上快速路主路
不骑无牌、超标车
不手持通讯设备骑行
不骑车载人(除12周岁以下)